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通江县长坪乡笆子坝河段使用5张条网捕鱼,被通江县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1kg。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李某某捕鱼地点为禁渔区,捕鱼时间为禁渔期;使用的条网为禁用的工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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