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上坝村长江干流水域,在该河段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使用一张网目尺寸为1.88厘米的板罾非法捕捞到鲢鱼、草鱼等渔获物共0.225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涉渔具及渔获物被一并扣押,后渔获物被无害化处理。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网目测量照片、渔具认定、禁渔区公告及标识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辨认现场笔录、称重笔录、丈量笔录等。
前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证实其捕获的渔获物重量较少,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渔获物量较少,可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被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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