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系商南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亚军,陕西省商南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上午,商南县**开发有限公司毕家湾武关河口砂场因机械坏了,蒋某甲提议去河里打鱼,因没有打鱼机,蒋某甲让汪某某驾车二人去厨师家借了一台打鱼机,同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五人来到武关河口高速路桥下的河里,蒋某甲背着打鱼机在前面打,其余四人在后面拿着渔网提桶捞鱼,共打鱼3-4斤。次日19时许,蒋某甲再次提议去河里打鱼,伙同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和蒋某乙五人来到武关河口高速路桥下的河里,蒋某甲背着打鱼机沿着河道逆流而上在前面打,其余四人在后面拿着渔网提桶捞鱼,当行至武关河口水电站拦河坝附近时,蒋某甲不慎触电仰面倒下,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四人立即将蒋某甲拖拽至岸边并进行人工施救,后蒋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时,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共打鱼2-3斤。
案发后,蒋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每人赔偿2万元,连同商南县**开发有限公司共赔偿蒋某甲26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对蒋某甲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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