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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禁渔区**国家湿地公园的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盗取湖内各种鱼类共计2.025千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购买800元的鱼苗放流到**市天然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恢复渔业资源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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