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禁渔区**国家湿地公园的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盗取湖内各种鱼类共计2.025千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购买800元的鱼苗放流到**市天然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恢复渔业资源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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