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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板芙镇**五巷11号。2020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某某花鸟市场的一个摊位上见有人卖猪鼻龟,遂向“卖鱼老板”以900元购买了一只猪鼻龟。2020年5月19日下午15时许时某某,民警在中山市板芙镇某某水族馆查获该猪鼻龟,并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传唤至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代:2016年5月份,其在中山市板芙镇某某水族馆以600元的价格将一只猪鼻龟卖给徐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猪鼻龟为爬行纲龟鳖目两爪鳖科两爪鳖的亚成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龟的价值是人民币1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猪鼻龟1只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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