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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3月间,同案人张某某等5人经过商议,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等地合伙投资经营多间**汤料连锁店,并聘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33人为店长、销售员进行运营。

2020年3月5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市场**档,抓获正在非法销售海马干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4分店店员),当场在店铺内缴获海马干制品310只(净重607克,按其分店统一售价计算总计价值人民币6786.26元,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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