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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将从网络上购买的1只辐纹陆龟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Ⅰ。案发后,该陆龟已被扣押并得到救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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