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5********,汉族,专科文化,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鹦鹉入股和现金入股的方式于2018年12月5日合伙成立云南**鹦鹉养殖有限公司,共同从事鹦鹉的经营活动;何某某于2019年1月1 8日以现金出资入股参与鹦鹉的经营活动;李某某于2019年3月30以现金出资入股参与鹦鹉的经营活动。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五人在未依法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涉嫌合伙出资以8. 55万元的价格非法向江西省贵溪市**发展有限公司收购30只太阳锥尾鹦鹉、3只葵花鹦鹉(又名白凤头鹦鹉)、10只折衷鹦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3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