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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个体经营网店,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2019122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某公交车站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一只豹纹陆龟用于饲养。2019年12月27日李某某准备转售该豹纹陆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李某某收购的豹纹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案发后,涉案陆龟已送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救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明知涉案豹纹陆龟系不能饲养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购买饲养并准备转售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从李某某处扣押的陆龟就是李某某一直饲养的陆龟。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一只豹纹陆龟、一部手机。

4. 野生动物救助回执,证实涉案陆龟已交由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

5.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此前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6. 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被动归案。

7. 搜查笔录,证实2019年12月27日,民警在李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浙A*****小车中进行搜查,在其车内副驾驶座的纸箱内发现一只疑似豹纹陆龟活体,从李某某随身物品中发现一部手机,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8.鉴定意见,证实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动物为豹纹陆龟,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第二、其以豢养宠物为目的购买野生动物,对动物也未造成损伤,在案证据未显示其还有其他类似犯罪事实,情节轻微;第三、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定刑轻微;第四、被不起诉人自侦查阶段起认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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