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47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81********,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相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以205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买亚马逊鹦鹉1只,并自行驾车至广东省广州市取回鹦鹉后饲养于家中。同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上述鹦鹉以1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该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黄冠鹦哥(中文异名:黄冠亚马孙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
2.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将持有的2只亚马逊鹦鹉分别以30000元、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汤某某。汤某某另支付交通费4000元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车将鹦鹉运送至重庆市。经鉴定,上述2只鹦鹉均为鹦形目鹦鹉科黄冠鹦哥(中文异名:黄冠亚马孙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案发后,涉案鹦鹉已分别移交绍兴市柯桥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和重庆市动物园管理处。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予以没收,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