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园**区**栋**单元**号,于2020年2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主要犯罪地为锦江区为由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花鸟市场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并将该陆龟放于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园**区**栋**单元**号的住处饲养。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2019)附录Ⅱ》,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2500元。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花鸟市场购买一只平原蜥蜴,并将该蜥蜴放于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园**区**栋**单元**号的住处饲养。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2019)附录Ⅱ》,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2500元。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一只缅甸陆龟,并将该陆龟放于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园**区**栋**单元**号的住处饲养。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2019)附录Ⅱ》,已被列入《国家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00元。
2020年2月28日,民警根据线索来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园**区**栋**单元**号的住处。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上述两只乌龟和一只蜥蜴。上述涉案动物均已被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