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石阡县**木材加工厂于2012年4月27日注册,主要从事原木、锯材加工、销售,法人系冉某某。2019年4月17日,冉某某将石阡县**木材加工厂承包给杨某某,用于收购原木加工成木花销售,所出售木花冉某某按20-25元每吨不等的价格收取承包费,同时,冉某某负责联系木料进场,杨某某将该厂交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杨某某系恋人关系)经营管理。该厂实际系李某某与冉某某共同管理。2019年5月12日,石阡县**木材加工厂在张某某未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其滥伐的2车木材,合计立木蓄积28.3926立方米;2019年8月在任某某未提供木料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其滥伐的2车木材。2020年11月2日,冉某某、李某某主动缴纳了违法所得9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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