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陶某某路社区48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明知穿山甲为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金华古子城古玩市场摊位上,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穿山甲鳞片一枚。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警从李某甲洪处依法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一片(净重26.9克),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鳞片确定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大穿山甲的鳞片或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生动物制品。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穿山甲鳞片价值287元。
2020年9月4日,李某甲洪自愿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抽样笔录;4、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5、李某甲洪的某某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某某情节,自愿认某某,且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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