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现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于2019年11月17日移交陇川县森林公安局。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因其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元军,重庆炜林(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陇川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04月,在陇川县景罕镇农贸市场内向一不知名的男子,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野生动物制品犀牛角一块,重36.95克。后将其放入住所二楼卧室保险柜内保存,2019年04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犀牛角来源于奇蹄目犀科白犀属白犀,白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923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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