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金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分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区**路**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连古城分局(以下简称连古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8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连古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冬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食用野味为目的,从民勤昌宁镇昌宁村十一社居民刘某某(已判决)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黄羊肉制品一只,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制品价值为6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古城分局认定的本案定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购买野羊的故意,但其客观上购买的是否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因缺乏物证,无法认定物种种属,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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