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1********,汉族,本科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家属院,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 ,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某某于2019年2月20通过微信花费488元非法购买疑似象牙筷子一双。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购买的一双象牙筷子为象牙制品,象牙是亚洲象或非洲象所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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