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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新疆机械研究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本市米东区,住本市头屯河区**路**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孙某某,双方经过商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从孙某某手里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李某某饲养过程中该苏卡达陆龟死亡被李某某扔掉后无法找到)。

2、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到一名男性网友“派某某”(微信昵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500元价格从这名男性网友手里购买一只“赫尔曼陆龟” (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陆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仍然予以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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