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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2********,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区**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21日,在未获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分别以人民币1300元、140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和尚鹦鹉各1只,后驾车将该2只鹦鹉运送至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区**室的家中饲养。2020年5月22日,如皋市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中查获该2只和尚鹦鹉。

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2只鹦鹉为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皋市公安局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扣押涉案鹦鹉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鹦鹉2只;

2.书证: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手机提取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未实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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