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中共党员,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7********,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成都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自养为目的,在知晓苏卡达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况下,通过现金交易、“淘宝”APP网络支付等方式分别以1400元、1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二只苏卡达陆龟(经鉴定,涉案龟均为龟鳖目(Tesudines)、陆龟科(Testudinidae)、苏卡达陆(Geochelonesulac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为2500元/只)并饲养在成都市成华区住处中。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民警上门初查过程中主动供述上述事实并配合民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