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区**大道某某广场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朋友钱某某(不起诉)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及龟粮、龟箱等,用于个人饲养。2020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浃**组团**室李某某经营的布料店内查获上述苏卡达陆龟。经鉴定,涉案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钱某某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壹只发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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