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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大专学历,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街道**路**号**商城**层**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淘宝账户25378748@qq.com,先后以890元、1000元的价格向淘宝卖家“顺子出品”购买两只陆龟作为宠物饲养,直至2020年7月6日被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陆龟分别为红腿陆龟和豹纹陆龟,均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陆生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豹纹陆龟一只、红腿陆龟一只;

2.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移交涉案野生动物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林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涉案红腿陆龟、豹纹陆龟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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