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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五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6********,汉族,初中,待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街道**路**幢**单元**室,现住建德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并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赫尔曼陆龟是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利用手机以1080元的价格从一家名叫“**”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三只赫尔曼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三只龟类为赫尔曼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以宠物饲养爱好为目的进行收购,所收购的赫尔曼陆龟也没有造成伤害。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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