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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李庆祥)(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生态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广场**栋**楼道**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武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虞某某未提供运输证明的情况下,收购其提供的杂木薪材205.23吨,并运至**人造板有限公司。而后,李某某经**人造板有限公司原料科科长董某某同意,使用代理结算账户(挂户名为李某乙)将收购的杂木薪材予以出售。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李某某非法收购薪材均为杂木薪材,折算林木蓄积263.1153立方米。李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武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收购并出售的杂木薪材是否系盗伐、滥伐的林木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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