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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2********,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住新余市高新区**街道**村委**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新余市高新区**街道**村委经营了一家翠冠梨果园,李某某为防止鸟类破坏果园的翠冠梨果实,遂在果园周边安装粘网。2019年11月,新余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通过巡查工作发现后,从其安装的粘网上提取到鸟类遗骸共计51具。经鉴定,送检的鸟类死体中,其中1具为红胁蓝尾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具为绿翅短脚鹎,被列入《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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