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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租了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万洋村六组40亩土地种植葡萄和水果树。2018年其种植的葡萄开始挂果,其发现有鸟类啄食葡萄。李某某为防止鸟啄食葡萄,于2018年6月,在宜城市区内一渔具店购买15副粘网,架设在其种植的葡萄园四周,防鸟啄食葡萄。2018年网上没有粘住鸟;2019年6月,其又在宜城市区内同一渔具店购买15副粘网,搭设在葡萄园四周围栏上,2020年4月21日,被巡查后发现才撤除,网上粘住一只黑色掠鸟科八哥尸体残骸。经鉴定,该八哥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12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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