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7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司机,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彭某甲、彭某乙头戴头灯,彭某丙利用手机电筒在武冈市云山自然保护区,利用蛙类驱光性抓捕到10只“石麻蝈”。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捕获的10只蛙类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棘胸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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