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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0722********6075, 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县,现住在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化铁路公安处抓获移交到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8月份,在自家玉米地中使用自制的3个钢丝捕猎套,非法猎杀獐子1只,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3个钢丝捕猎套、6个铁丝捕猎套。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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