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初至11月14日,为了粘几只秋鸟养着玩,顺便不让麻雀刨田地里的稻穗,在禁猎区内**镇**村**屯布设禁用工具粘网,非法捕猎鸟类,无猎获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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