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5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住佛山市高明区**镇**幼儿园对面出租屋。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电鱼机到佛山市高明区**镇**路**村村路口旁路段的水沟,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猎捕花蛇30条、水蛇65条、虎纹蛙4只。经鉴定,送检的4只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送检的65条中国水蛇、30条黄斑渔游蛇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虎纹蛙价值人民币2000元,30条黄斑渔游蛇价值人民币9000元,65条中国水蛇价值57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益诉讼部门专项资金赔偿人民币11576元,并在佛山日报刊登道歉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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