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确保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宜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6日发布《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全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在位于本县凤阳**水库旁的分宜县凤阳**庄园山坡上架设二副丝网“粘鸟”,以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该庄园内的蓝莓果,致使两三只野生鸟被丝网缠挂死亡。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当场查获丝网二副,被不起诉人经口头传唤于同日下午自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防止庄园内的蓝莓果被鸟类啄食,且实际致使野生鸟类死亡的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二副丝网(捕鸟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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