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0********,高中肄业,家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路**号。因用气枪打鸟,于2019年3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邹某某在禁猎期间,去至四川省岳池县新场镇佛保寨村附近,使用气枪捕捉了两只斑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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