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号。2017年8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峨眉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邀约燕某某一起打鸟。当晚23时许,二人持汽枪至峨眉山市胜利镇月南村3组,在树林内打死“斑鸠”两只。次日0时许,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汽枪(经鉴定,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手电各一支,铅弹一枚,死“斑鸠”两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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