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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电话约林某某、解某某去乡下打鸟,获得二人同意后,由林某某驾驶车辆行使至****村解某某的三叔家吃饭,饭后大约晚上19点左右三人驾车来到**桥附近,李某某下车后与另外一名外号为“三哥”(阜宁人)的男子汇合,林某某和解某某未下车,二人驾车跟在李某某和“三哥”的后面。李某某和“三哥”沿着废黄河三百防护林由北向南轮流用弹弓击打捕杀小鸟,至晚上22时许二人走至涟水县******组共捕杀20只小鸟,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外号叫“三哥”逃脱。经鉴定,被捕杀的小鸟中珠劲斑鸠14只,山斑鸠1只,黑尾蜡嘴雀1只,麻雀3只,丝光椋鸟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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