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路**市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早上6时许,杜某某分别打电话给江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且约好到临湘市金桥农贸市场附近的一个早餐店吃早餐后再一起去抓竹鸡。江某某带上捕鸟工具(2个塑料材质的“哨子”和1个尼龙材质的“门套绳”及3个红色网袋)三人在坦渡镇红旗村(原七星村)抓到5只竹鸡。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非法猎捕的5只野生鸟类(竹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灰胸竹鸡;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猎捕的5只灰胸竹鸡价值人民币5000元整。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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