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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街**号,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眉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眉山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8日上午李某某驾驶车牌号川******的银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位于东坡区**路的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向万某某、周某某出售蟾蜍和青蛙,8月8日当天未在现场抓获李某某。8月9日,李某某主动到眉山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相关情况。经查,8月8日当天在万某甲冷冻食品经营部扣押物品中共有145只蟾蜍、40只青蛙为李某某向万某某、周某某出售。李某某主动交代40只青蛙来源是8月8日上午从东坡区东山石子场旁的五洞桥收购,有72只蟾蜍也是在此收购,剩余73只蟾蜍是他于8月7日从东坡区富牛镇温氏企业对面非法狩猎获得。经鉴定,李某某非法猎捕的73只蟾蜍为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眉山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蟾蜍145只、青蛙40只已放归自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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