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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门,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肇东市**道街**小区南树地用粘网捕获鸟类斑鸫26只、灰头啄木鸟2只、灰喜鹊1只,捕获后将鸟摔死存放于自家冰柜中冷冻待售。同年11月29日李某某在肇东市北八道街狗市将捕获的野生鸟类以5元/只的价格对以上述29只野生鸟进行出售,肇东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交易的李某某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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