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检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纳雍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到纳雍县**镇与**镇交界处小地名虫衣坡的地方猎捕野生鸟类。次日01时许,当车行驶至虫衣坡丫口上时被张家湾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民警查获李某某携带的用于打鸟的电瓶、强光手电筒等,李某某对其准备到虫衣坡猎捕野生鸟类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李某某使用电瓶、强光手电筒等工具在虫衣坡捕获了三只鸟(一只花白色、一只黑花色、一只纯黑色)。花白色鸟、黑花色鸟因喂养过程中死亡被李某某食用,纯黑色鸟一直喂养在李某某家中。公安机关依法对纯黑色鸟及李某某食用两只鸟后丢弃的鸟毛进行提取。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捕获的一只纯黑色鸟进行鉴定,为鸟纲.雀形目.卷尾科.发冠卷尾,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为300元;经对提取的鸟毛进行鉴定,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鹰鹃,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为5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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