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环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蘑**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迁西县汉儿庄乡漆棵岭村一带河流力用地笼非法狩猎野生林蛙96只,被迁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的96只动物为中国林蛙,均属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每只价值100元,共计价值96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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