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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出生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身份证号码2302251971********,汉族,初中,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甘南县**镇**修理部。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到11月02日期间,李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修理部门前放置“滚笼”捕猎鸟类,共计捕猎“苏鸟”31只。2019年12月16日,经聘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检测,李某某所捕猎的鸟类为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白腰朱顶雀或极北朱顶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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