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41954********,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兴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农历4月~5月期间,李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鸟网)猎捕麻雀等小鸟,用于自己食用或喂养小猫。李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鸟网)猎捕麻雀等小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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