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铁检刑不诉〔2022〕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49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库尔勒市**城**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库尔勒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4月18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石某某出于食用的目的、未办理任何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在库尔勒市**乡**村**组,使用弹弓猎捕野鸡1只。巴州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管理处“巴动植发【2022】12号”涉案物品技术认定的复函认定:涉案物种为环颈雉(雌),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 2017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的基准价核算”。环颈雉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为每只3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请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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