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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博爱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博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拍笼,并使用诱鸟惑捕的禁用方法,在沁阳市山王庄镇前陈庄村山上非法猎捕野生鸟2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鸟为野生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另查明,在沁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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