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8月19日经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禁猎期、禁猎区且其本人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到本组屋场东北方向一处荒田内,使用锄头采取捣毁巢穴的方式猎捕竹鼠一只,之后将竹鼠带回家中宰杀烹煮,与其父母一同食用。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