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买了一片粘网。2019年11月2日左右至2019年11月9日李某某在自家院内架设粘网捕获131只鸟。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131只野生鸟尸体为树麻雀3只,朱顶雀128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3. 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 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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