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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携带着自制的猎捕工具到当地人称“**地”的地点捕获到二只鹦鹉,并带回家饲养。经民警传唤,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捕获的二只野生动物鹦鹉为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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