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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经金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在没有猎捕资格的情况下使用拍网等工具猎捕了一只红隼,后对捕获的红隼进行驯养。2019年4月份,红隼挣断绊脚绳飞走。2019年年底,同村村民李某甲在自家桃园捉到一只红隼,李某某发现这只红隼就是其之前逃跑的红隼后要回喂养在家中。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饲养的红隼为隼形目隼科红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案发后,红隼被放归大自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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