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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私藏枪支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秦皇岛**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湾**-**。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报案人举报李某某私藏枪支,经依法对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岛树人装饰工程公司仓库保险柜进行检查,查获疑似枪支组件5件。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弹药鉴定书认定为枪支,李某某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枪支。

本院认为,经鉴定李某某私藏的枪支组件不能认定为枪支,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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