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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30一次退查,2020年5月22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许,柘城县惠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家门口菜园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经鉴定,李某某种植的600株疑似罂粟,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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