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826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涟水县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光,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门口菜地种植疑似罂粟植物,2020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石湖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清点后进行了铲除,合计560株。2020年3月3日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保全、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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