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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的院子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2020年4月16日,兰考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依法予以铲除,经清查,疑似罂粟苗为502株。后经鉴定,李某某家中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配合铲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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